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
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 2021 年三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