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21-175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南云锦有关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南云锦(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南云锦”)诉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简称“密云经开总公司”)、北京众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众智”)及国邦京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
称“国邦京基”)的合同纠纷(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18 日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中南云锦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日前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南云锦
被告:密云经开总公司,北京众智,国邦京基
2、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中南云锦与密云经开总公司、北京众智和国邦京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与北京众智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密云经开总公司、北京众智返还中南云锦转让款 3.65 亿元及有关利息,密云经开总公司、国邦京基返还中南云锦优化措施费用 3,000 万元及有关利息,密云经开总公司、北京众智和国邦京基赔偿中南云锦实际投入损失 4,455 万元及有关利息。并以以上合计 4.40 亿元为基数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密云经开总公司、北京众智和国邦京基赔偿中南云锦怡水园项目价值损失 5,000 万元(暂估)。密云经开总公司对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密云经开总公司、北京众智和国邦京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公证费用等有关费用。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做出判决:
1、中南云锦与密云经开总公司、北京众智、国邦京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
2、中南云锦与北京众智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3、驳回中南云锦之诉讼请求;
4、驳回北京众智之反诉请求。
各方当事人就所签订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如有其他争议,可另行解决。
如不服以上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21 年 8 月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已披露的 7 件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有 712 件,平均标的金额约 312 万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判决为一审判决,中南云锦将按规定提起上诉。有关诉讼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可能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京 03 民初 570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