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的判断,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期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不存在不能授出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被授予期权的情形;
2、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日和授予价格的确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独立董事:金德钧
倪俊骥
黄 峰
曹益堂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