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就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行权的情形;
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独立董事:金德钧
黄 峰
倪俊骥
曹益堂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