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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东方能源《章程》(2022年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3-01

东方能源:东方能源《章程》(2022年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2 月修订)

            2022 年 2 月 28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
第三章 股份......- 5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

第四章 党委......- 8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

  第一节 股东 ......- 9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

第六章 董事会......- 29 -

  第一节 董事 ......- 29 -

  第二节 董事会 ......- 33 -

  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 ......- 39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1 -
第八章 监事会......- 44 -

  第一节 监事 ......- 44 -

  第二节 监事会 ......- 45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7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7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2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2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53 -

  第一节 通知 ......- 53 -

  第二节 公告 ......- 54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4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4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5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8 -
第十三章 附则......- 5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股办〔1998〕45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4215X。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9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1999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

  英文全称:SPIC Industry-Finance Holding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邮政编
码为:0500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83,418,52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实行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保障工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改善环境质量;通过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两种手段,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以实现产融结合、服务产业发展和加强金融资源集约化管理为目的。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风力发电(限分支机构经营)、太阳能发电;热力供应;代收代缴热费;自有房屋租赁;
电力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设施及供热设施的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维护;供热设备、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充电桩的建设与运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石家庄东方热电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医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同拖拉机有限公司、河北鸣鹿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83,418,52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委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按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持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
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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