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21-02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2 号),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68,111,600 股新股。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168,111,6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9.82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5,013,087,912.0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704,633.59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01,383,278.41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亦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617056_J02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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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金额(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371899991013000390706 166,806.1304
中国重汽 省分行
集团济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2005029200312795 166,806.1304
卡车股份 济南分行
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
15126101040023546 166,806.1304
支行
注:以上专户合计金额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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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首祥、樊灿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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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