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予
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
变更为 394,385,667 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云 南市场监管(202013)号)要求,需对公司原经营范围的表述进行同 步规范调整,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第二条
…… ……
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91530000713401509F。 91530000713401509F。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1,165,677 元。 394,385,667 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是: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 范围是: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硬件,外围设备、金融专用设备、智能机 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电产品(含国产汽车不含小轿车);系统 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网络设备、信息产品;承接网络工 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业程、信息系统工程(不含管理项目)、技 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术服务及技术咨询;自产产品的安装、调 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试、维修;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业务和 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培训业务;物业管理;开发、生产经国家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让、技术推广;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电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
增值业务;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设备经营租赁;物联网技术服务;建筑智 货币专用设备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最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 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
准)。 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
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物
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
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
销售;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
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
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业务培训(不含
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
培训);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
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
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
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的内容为准)。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81,165,67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94,385,66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实施
对外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的
对外担保负有决策责任的人员应对该担
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