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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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1.2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
询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
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3: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4,002,778,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7.9388%,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88,268,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75%;反对14,509,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2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8,696,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3756%;反对 14,509,4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2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88,268,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75%;反对14,509,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2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8,696,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3756%;反对 14,509,4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2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3 《关于增加与华菱集团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8,418,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445%;反对14,750,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515
%;弃权 35,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8,418,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3445%;反对 14,750,8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515%;弃权 35,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3.4 《关于子公司华菱财务公司增加与华菱集团 2021 年金融业务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7,293,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0664%;反对 195,876,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9296%;弃权 35,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697,293,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8.0664%;反对 195,876,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1.9296%;弃权 35,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3.5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5,556,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01%;反对17,025,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4
%;弃权 20,196,0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4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55,983,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8328%;反对 17,025,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062%;弃权 20,196,0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11%。
3.6 《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86,979,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53%;反对14,676,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7
%;弃权 1,1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77,407,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2313%;反对 14,676,7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432%;弃权 1,1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6%。
3.7 《关于选举王学延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4,703,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86%;反对28,074,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65,130,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8568%;反对 28,074,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14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