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出席情况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分别以
传真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公司八届四次监事会会议的书
面通知。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中粮生化(成都)有限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在保障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监事会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建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监事张建华先生、李颖慧女士和李智先生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
2.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
报告全文及摘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经监事会认真审核,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如下: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所处行业、经营方式、资产结构及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4.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
5.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合并报表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 1,058,864,667.31 元,未分配利润为 3,152,284,159.68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392,660,331.75 元。
公司 2022 年度拟以 1,864,720,561 股为基数,向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5.70 元(含税),分红金额1,062,890,719.77 元。2022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
经营计划》。
7.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第
一季度报告》。
8.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内
控审计服务期间的勤勉尽责表现,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9.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来春先生为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王来春先生简历见附件1)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补选王来春先生为公
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上述第 1、2、3、4、5、6、8、9 项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八届四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附件1:
王来春先生,1973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经理、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监事,丰原宿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中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中粮融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来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 2014 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