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3-078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8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223,491,75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3,509,977.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907,575.2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5,602,402.03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100073
号验资报告,证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扣除相关
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 809,009,977.28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并分别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及下属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协议签订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存放金额(人
民币元)
湖北福星惠 招商银行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 红桥城 K6 住宅项
誉三眼桥置 有限公司武汉 有限公司武汉 127909662910001 目、红桥城 K15 项 569,009,977.28
业有限公司 分行 分行 目
湖北福星科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技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7531501040006491 补充流动资金 240,000,000.00
公司 汉川市支行 汉川市支行
注:上述账户余额为仅扣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承销费后的金额。
三、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
及下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署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志伟、王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性或者 12 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如有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