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23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分别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予以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3、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4、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58人调整为56人,授予数量不变,并确定以2017年12月8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3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授予2,220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2017年12月15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登记。
5、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1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和其他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中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数量906万股,回购价格6.3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说明
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
除限售条件”的规定,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则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37元/股,鉴于
①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实施了2017年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971,522,4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
②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实施了2018年权益分派方案:以2018年年末总股本962,462,47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③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实施了2019年权益分派方案:以2019年年末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940,915,589股(2019年年末总股本962,462,474股扣除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已回购股份21,546,8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因此P=P0-V=6.37-0.2-0.1-0.1=5.97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5.97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的结果,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