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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股份: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5-08-25

中信建投福星财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二〇一五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6
二、释义......6
三、合同当事人......10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4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6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6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23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24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25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26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26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33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35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36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38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42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43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45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45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46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9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52
二十四、风险揭示......54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8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58
二十七、或有事件......59
                                    重要提示
    本《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以书面/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书面/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本集合计划为非保本保收益产品,各级委托人均有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较高风险类的投资对象,收益水平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
    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置开放期,因此本集合计划存在运作期间运作财产无法转变成现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控制在1.5:1,按照本集合计划的认购程序,两类份额存在认购失败、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1)未发生需资金补偿方补仓的情形,(2)资金补偿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如资金补偿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管理人有权主动平仓,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在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内的任何时间,按照本集合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下,优先级份额按照【7.1】%的预期年收益率(以下也称“预期收益率”)按优先级实际出资天数优先获得收益。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本集合计划的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后,仍未补足对优先级的本金及【7.1】%的预期年收益率收益,则资金补偿方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在本集合计划到期终止时,若因所投资股票停牌、股票被锁定或其他原因
无法及时变现而优先级委托人要求退出时,本集合计划的资金补偿方承诺愿意以优先级到期当日的单位净值受让申请退出的优先级份额。受让后,本集合计划延期至股票可变现为止,期间资金补偿方无须履行相应补仓义务,管理人仅对股票进行变现操作。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处于禁售期时: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为【0.85】元/份,若T日收市后计划份额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发出预警通知。
    本集合计划的补仓线为【0.78】元/份,若T日收市后计划份额净值小于等于补仓线,管理人需于T+1日12:00前以传真、邮件、录音电话或者其他管理人和资金补偿方共同认可的方式通知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须于T+1日17:00之前将追加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同时将追加资金的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资金补偿方需追加资金将计划份额净值弥补至大于等于预警线【0.85】元/份。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总数和次级份额总数均保持不变,追加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入账。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对补仓的要求,无论之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补仓线以上,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补仓金额,按以下规定处理:当T+1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1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1日集合计划总份额)<0.85元时(T+1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包含资金补偿方补仓资金净额),自T+2日起优先级份额委托人享受全部的计划资产(计划终止清算时享有本合同项下全部净资产),优先级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调整为“T+2日计划资产净值/T+2日优先级总份额”,次级份额及其份额净值均调整为零[此种情况下,计划终止清算时次级份额委托人无权参与剩余财产(若有)分配]。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已解禁时: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为【0.85】元/份,若T日收市后计划份额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发出预警通知。
    本集合计划的补仓线为【0.78】元/份,若T日收市后计划份额净值小于等于补仓线,管理人需于T+1日12:00前以传真、邮件、录音电话或者其他管理人和资金补偿方共同认可的方式通知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须于T+1日17:
00之前将追加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同时将追加资金的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资金补偿方需追加资金将计划份额净值弥补至大于等于预警线【0.85】元/份。当计划份额净值触及补仓线,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在计划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1.00】元/份以前,管理人只接受卖出证券指令。
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总数和次级份额总数均保持不变,追加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入账。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对补仓要求,无论之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补仓线以上,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补仓金额,按以下规定处理:自资金补偿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补仓金额的下一个交易日(T+2日)起,管理人有权自主变现委托资产,直至本集合计划以市值计算的股票仓位降低至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0%以下。若在变现过程中触及止损线的,按照止损线约定处理。若因停牌、跌停等原因管理人在T+2日不能及时完成平仓,资金补偿方须于T+3日17:00之前将追加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同时将追加资金的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资金补偿方需追加资金将计划份额净值弥补至大于等于预警线【0.85】元/份。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T+3日追加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补仓金额,按以下规定处理:当T+3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3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3日集合计划总份额)<0.85元时(T+3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包含资金补偿方补仓资金净额),自T+4日起优先级份额委托人享受全部的计划资产(计划终止清算时享有本合同项下全部净资产),优先级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调整为“T+4日计划资产净值/T+4日优先级总份额”,次级份额及其份额净值均调整为零[此种情况下,计划终止清算时次级份额委托人无权参与剩余财产(若有)分配]。
    本集合计划的止损线为【0.74】元/份,若T日收市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经管理人预估小于等于止损线,管理人需于T日15:30前以传真、邮件、录音电话或者其他管理人和资金补偿方共同认可的方式通知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须于T日17:00之前将追加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同时将追加资金的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资金补偿方需按持有的次级份额比例追加资金,将计划份额净值弥补至大于等于预警线【0.85】元/份。当计划份额净
值触及止损线,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在计划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1.00】元/份以前,管理人不能买入证券。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总数和次级份额总数均保持不变,追加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入账。若资金补偿方未在T日当日按要求足额追加补仓金额,则管理人按以下规则处理:自资金补偿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补仓金额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管理人将在T+1日当天完成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止损平仓操作。若因停牌、跌停等原因管理人在T+1日不能及时完成平仓,资金补偿方须于T+2日17:00之前将追加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同时将追加资金的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资金补偿方需追加资金将计划份额净值弥补至大于等于预警线【0.85】元/份。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T+2日追加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补仓金额,按以下规定处理:当T+2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2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2日集合计划总份额)<0.85元时(T+2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包含资金补偿方补仓资金净额),自T+3日起优先级份额委托人享受全部的计划资产(计划终止清算时享有本合同项下全部净资产),优先级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调整为“T+3日计划资产净值/T+3日优先级总份额”,次级份额及其份额净值均调整为零[此种情况下,计划终止清算时次级份额委托人无权参与剩余财产(若有)分配]。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参照计划到期清算进行处理,本计划及本合同提前终止。
一、前言
    为规范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本计划:指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中信建投福星财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