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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24日,下午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9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4月24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19年4月1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09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七)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人,代表股份215,635,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14,34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1,28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6人,所持股份1,28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3、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15,130,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8%;

  反对4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8%;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8132%;


  反对4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574%;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4%。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6、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同意215,231,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8%;

  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8%;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739%;

  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519%;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42%。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9、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4%;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69%;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