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1-008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出售上海房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位于上海浦
东新区张杨路 2798 弄 4 号 801-814 室房产通过房产中介公开挂牌方式
出售。首次挂牌价总价值为 7,934.22 万元。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挂牌出售上海房产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 临-032)
2021 年 3 月 28 日至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通过房产中介出售了
802、803、804、806、809、810、811、813 和 814 室,并签署了《上 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具体情况如下表:
交易价格
房号 面积(㎡) 购买方 合同签署日期
(万元)
802 室 99.48 丁荣宝、丁宁 532.00 2021 年 3 月 30 日
803 室 99.48 杨天宇 532.00 2021 年 3 月 29 日
804 室 99.48 谢高 532.00 2021 年 3 月 29 日
806 室 99.48 周麟童 532.00 2021 年 3 月 29 日
809 室 99.48 马旭平、胡新华 532.00 2021 年 3 月 30 日
810 室 99.48 陈伟英 532.00 2021 年 3 月 28 日
811 室 79.00 季福强、殷炜娅 430.00 2021 年 3 月 30 日
813 室 99.48 杨咏妍 532.00 2021 年 3 月 29 日
814 室 117.21 贾静 620.00 2021 年 3 月 29 日
合计 892.57 4774.00
二、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姓名 住所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丁荣宝 上海市静安区 否
丁宁 上海市静安区 否
杨天宇 上海市静安区 否
谢高 上海市静安区 否
周麟童 上海市闵行区 否
马旭平 上海市浦东新区 否
胡新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 否
陈伟英 上海市松江区 否
季福强 上海市浦东新区 否
殷炜娅 上海市浦东新区 否
杨咏妍 上海市静安区 否
贾静 上海市静安区 否
上述人员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2798 弄 4 号 802 室
甲方: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丁荣宝、丁宁
1、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1)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浦 2016074141
(2)房地产坐落:张杨路 2798 弄 4 号 802 室,房屋类型:公
寓,结构:钢混
(3)房屋建筑面积:99.48 平方米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5,320,000 元,(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整)。
3、甲、乙双方确认,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
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4、甲方承诺自上述房产权利转移至日起的 1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1)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 0.05‰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至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逾期超过 30 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
(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5、定金: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甲方定金计人民币
260,000 元整(大写:贰拾陆万元整),本合同签署后定金直接转为部分房价款。
6、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当日,由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房款计人民币5,010,000 元整(大写:伍佰零壹万元整)。
7、房屋交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将该
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应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后当日内自行支付甲方交房尾款计人民币 50,000 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相关费用的结算日期以交接之日为准。
(二)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2798 弄 4 号 803 室
甲方: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杨天宇
1、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1)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浦 2016073569
(2)房地产坐落:张杨路 2798 弄 4 号 803 室,房屋类型:公
寓,结构:钢混
(3)房屋建筑面积:99.48 平方米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5,320,000 元,(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整)。
3、甲、乙双方确认,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
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4、甲方承诺自上述房产权利转移至日起的 1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1)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 0.05‰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至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逾期超过 30 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
(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5、定金: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甲方定金计人民币
260,000 元整(大写:贰拾陆万元整),本合同签署后定金直接转为部分房价款。
6、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当日,由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房款计人民币5,010,000 元整(大写:伍佰零壹万元整)。
7、房屋交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将该
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应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后当日内自行支付甲方交房尾款计人民币 50,000 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相关费用的结算日期以交接之日为准。
(三)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2798 弄 4 号 804 室
甲方: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谢高
1、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1)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浦 2016073461
(2)房地产坐落:张杨路 2798 弄 4 号 804 室,房屋类型:公
寓,结构:钢混
(3)房屋建筑面积:99.48 平方米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5,320,000 元,(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整)。
3、甲、乙双方确认,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
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4、甲方承诺自上述房产权利转移至日起的 1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1)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 0.05‰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至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逾期超过 30 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
(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5、定金: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甲方定金计人民币
260,000 元整(大写:贰拾陆万元整),本合同签署后定金直接转为部分房价款。
6、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当日,由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房款计人民币5,010,000 元整(大写:伍佰零壹万元整)。
7、房屋交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将该
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应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后当日内自行支付甲方交房尾款计人民币 50,000 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相关费用的结算日期以交接之日为准。
(四)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2798 弄 4 号 806 室
甲方: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周麟童
1、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1)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浦 2016073123
(2)房地产坐落:张杨路 2798 弄 4 号 806 室,房屋类型:公
寓,结构:钢混
(3)房屋建筑面积:99.48 平方米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5,32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