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的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陈永利 孙卫东
许春明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