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的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 司 经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苏 政 复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1998]67 号《同意设立江苏大亚新型包
[1998]67 号《同意设立江苏大亚新型包 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批准,以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设立时在江苏省工商行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公司现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91320000703956981R。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000703956981R。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新增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注:新增第十二条,其后各条款
序号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