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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股份: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等

公告日期:2002-06-29

                 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8日上午在公司本部办公大
楼五楼会议室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兴康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所持(代表)股份1512500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65.4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会部分成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
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收购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铝业分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的议案本
议案表决结果为:21326400股赞成,赞成票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关联股东江苏大亚集团公司对该
议案予以了回避表决。
    (二)关于江苏大亚集团公司商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本公司的议案本议案表
决结果为:21326400股赞成,赞成票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关联股东江苏大亚集团公司对该议案
予以了回避表决。上述两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02年5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深交所巨潮网上的《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资产之关联交易公告》。
    (三)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决定对《公司章程》(2002年修订稿)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的经营范围作如
下调整: 《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的经营范围原为“铝箔复合材料、绿
色防伪包装装潢材料;通信设备及光元器件;人造板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品;
机电产品及有色金属压铸件;印刷业等制造和销售。以上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
现调整为“铝箔复合材料、绿色防伪包装装潢材料;铝箔及其制品;通信设备
及光元器件;人造板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品;机电产品及有色金属压铸件;
印刷业等制造和销售。以上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
原辅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根据以上调整,决
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予以修改。本议案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51250000股赞成,赞成票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律师对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9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
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证券执业律师出席贵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已于2002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
关事项。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
师认为:贵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书面方式逐项
予以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收购江苏大亚集团公司丹阳铝业分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的议案;
    (2)关于江苏大亚集团公司商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本公司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朱增进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