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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7

浙商中拓: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0-40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
上述事项。

  2、2020 年 3 月 11 日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通过公司
内网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20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计划获得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拟持有的股票期权 25 万份。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145 人调整为 144 人,股票期权总量由 4,588 万
份调整为4,563万份,其中首次授予量由3,762万份调整为3,737万份。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浙商中拓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等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中拓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中拓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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