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与《深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职能中心、直属单位、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且公司不得授出期权或回购股份,或进行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所禁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英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1.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3.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1.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5.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职责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作为公司和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办法、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公司其他事项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高级管理人员需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并有责任保证定期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4.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室职责
1.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送审、公告等具体事务。
2.负责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以准确理解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并负责向公司各单位解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
3.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相关单位等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报送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资料和文件。
(六)公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发生的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信息编制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泄露,并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企业文化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相关宣传信息在媒体上的刊登。
企业管理部门和投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参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送管理。
(七)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鞍钢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