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主要修改内容对比表
章节 原文/修改说明 修改后
题目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修改说明:删除原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
上述第二条至第八条为释义,修订后的制度将部分定义 露的信息。
融入到制度的具体条款中。)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秘书、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职能中心、直属单位、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办法和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
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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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 定的除外。
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 (删除此条)
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
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
时间报告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发布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义务。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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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券。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交易,且公司不得授出期权或回购股份,或进行其他中国证监会、
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深交所、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所禁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交易。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
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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