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四十八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第八届第四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 年度)〉的议案》、《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 年度)〉的议案》、《公司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 年度)〉的议案》、《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度)〉的议案》及《公司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现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1. 关联董事就上述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 《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 年度)》、《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 年度)》、《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度)》、《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1)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按(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4)经
调整的 2021 年度上限及相关交易于 2022、2023、2024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独立董事:冯长利、汪建华、王旺林、朱克实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