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河南双汇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鹏达种业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先了解议案内容,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该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河南双汇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哈尔滨鹏达种业有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务公司金融服务能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马相杰先生应予回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之签字页)
罗新建:________________ 杜海波:________________
刘东晓:________________ 尹效华: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