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3-066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陕民终 23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泰源与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固废处置中心”)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广泰源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陕 01 民初 165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广泰源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
请求书》及《财产保全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2022-004)。
西安固废处置中心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广泰源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反诉状》及《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08)。
广泰源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21)陕 01 民初 165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62)。
广泰源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陕民终 237 号。
二、本次民事判决结果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1 民初 1656 号民事判决第一、
二、三、五项;
二、撤销第四项;
三、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大连广泰源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维修维护费 30 万元;
四、驳回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431494 元(大连广泰
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20000 元,由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负担 11494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目前,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欠付 2020、2021、2022 年度剩余
租金和设备维护费合计 73,847,100 元,因未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广泰源尚未确认该项收入。
2、根据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初步预计广泰源需承担本次案件受理费、设备搬迁费用等合计不超过三百万元。
3、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 2021 年 4 月 9 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易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 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若标的公司因交割完成日前事宜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后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标的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民终 237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