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4-050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05 民初 5461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衍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宋世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4 月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 0105 民初 54616 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原告: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张衍海
被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宋世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衍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金 1.5 亿元及利息 2700 万元;
二、被告张衍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支付违约金(以 1.5 亿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利率 15.4%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
年利率 14.6%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26800 元、公告费 200 元,由被告张衍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
七日内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本次判决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05 民初 54616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