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2-016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章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法尔胜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法尔胜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FASTEN COMPAN
JIANGSU FASTEN COMPANY LIMITED YLIMITED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3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4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负责人。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是:金属丝绳及其制品、普通机械、 营范围是:金属丝绳及其制品、普通机械、
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光纤预制 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光纤预制
棒、光纤、光缆及光传感元器件、机电产品、 棒、光纤、光缆及光传感元器件、机电产品、
新型合金材料、高档建筑用、精密仪器用及 新型合金材料、高档建筑用、精密仪器用及
5 日用五金件的制造、销售;钢材销售;悬索 日用五金件的制造、销售;钢材销售;自营
桥主缆用预制平行钢丝索股、斜拉桥热挤聚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
乙烯拉索、承重用缆索的防蚀装置、缆索用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锚具的研发、设计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除外;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技术服务和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外投资,技术 咨询。
服务和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6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7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
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