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10日上午
10:30在江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法尔胜大酒店4楼国际会议中心召开,董事长周
建松先生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18名,代表股份117532969股,占总股本
292032000股的40.25%。本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
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第一百零一条原为:公司设独立董事4人。可从会计、经济管理、法律、行
业技术等专业人员中聘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员。
现修改为:公司设独立董事两人。可从会计、经济管理、法律、行业技术等专
业人员中聘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员。
2、第一百一十一条原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四名,设
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设董事长一名。
同意11753296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同意11753296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以上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0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律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
《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2年8月8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布《关于召开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2年9月10日上午10:30在江苏省江阴市
体育场路8号法尔胜大酒店4楼会议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了股权登
记日为2002年8月20日,并同时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10日上午在江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法尔胜大酒
店4楼会议中心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17,532,969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0.25%;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
经验证、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其授权
委托书,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下列事项进行了审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出让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通告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通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均获得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通过。具体见该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的人员资格及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完)
(以下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居建平)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日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于2002年9月10日上午11:00
在法尔胜大酒店四楼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建松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
事9名,实到董事9名。监事会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
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向工商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议案;
本公司的光纤预制棒扩能技改项目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以"国经贸投资【2002】548号"文批准立项,并列入2002年国家重点技术改
造项目计划。根据该计划的相关优惠政策,本公司可享受总金额为14000万元人民
币的贴息贷款,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14000万元的人民币贴息
贷款。
二、关于为深圳法尔胜彰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深圳法尔胜彰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和台湾彰沅实业公司合资设立的
企业,本公司拥有其51%的股权。2002年8月28日该公司和招商银行深圳纺织大厦
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2年深字第0302950004号的《授信协议》。根据该协议,在
2002年8月29日至2003年8月29日的授信期间,招商银行为该公司提供总额为600万
美元的授信额度。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授信额度在上述授信期间内为深圳法尔胜
彰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6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