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1-087
债券代码:149134 债券简称:20 云铜 0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
1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铜业公司为目标,聚
2 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研制高科技、高质量产品, 焦主业,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坚持安全环保、人才、资源、成本和科技、资本运
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 营优先,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价值最大化,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3 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4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6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转让。 得转让。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末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