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参股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需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股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认为公司参股投资设立公司,有利于贯彻公司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公司危废的可持续发展;上述投资构成的关联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公司与关联方投资属于正常、合理和合规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参股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云飞、李薇、占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