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7 证券简称:天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7号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屯河水泥)通过在北
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转让公司参股公司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伊犁南岗)31.639%的股权。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松建化)通过摘牌程序摘得此部分股权。2013年11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
司屯河水泥与摘牌方青松建化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格为15,614.42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
成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在2013年8月
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林园
法定代表人:甘军
注册资本(万元):137,879.0086
业务范围::水泥、磷肥、硫酸的生产经营;汽车运输;汽车维修(仅限所属分支
机构经营);汽油、柴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硫酸钾、复合肥、电池酸、重晶
石粉、盐酸制造销售;预应力多孔板、加气砼砌块、水泥预制构件、石灰粉、石料、
建筑涂料制造销售;水泥熟料的生产、销售;润滑油、汽车零配件销售、洗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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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化工产品、建材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和日用百货购销;铸造件、通用
零部件、机械设备安装;电力的生产经营(含工业纯低温余热发电);场地租赁;自营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产品为水泥建材、化工产品。
三、交易标的情况
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的国有企
业,位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地区伊宁县境内。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批准于2001年2月在伊宁县城西正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27418.09万元,法定代
表人:杨国伊,公司主营:水泥及其制品、新型建材产品、塑料制品的开发、生产和
销售,供水、供电、汽车运输、石灰石、页岩矿开采,煤炭开采、销售,一般货物与
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含一般边境小额贸易,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四、定价及摘牌情况
(一)、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
(三)、评估报告:中科华评报字(2013)第071号
(四)、评估价值:伊犁南岗的净资产为 70,778.61万元。2013年4月伊犁南岗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其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屯河水泥分得红利为5493.89万元。剔除
分红金额对应屯河水泥在伊犁南岗31.639%的股权价款为 16,899.75 万元,公司以此
作为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五)、乌鲁木齐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价格和摘牌情况:
第一次挂牌底价按照评估值结果确定为16,899.75万元,公告期自2013年9月
16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在公告期内无意向受让方向乌鲁木齐产权交易中心递交
受让申请。公司根据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详见临2013-042号公告),在综合考虑
本公司发展需求和伊犁地区所处行业发展现状等情况后,公司将第二次挂牌底价下浮
至15,614.42万元,公告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在公告期
内,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
经产权交易所审核,确认青松建化受让资格符合受让条件,并由青松建化顺利摘牌。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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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乙方):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甲方将所持有的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639%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614.42万元。
(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本次股权转让总额为人民币15,614.42万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
价款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北京产权交易所接到
股权转让价款后,按与甲方约定及有关规定与甲方进行结算。
(四)、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
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
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
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计算。逾期付款超过20日,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
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
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
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当相当于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