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80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 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 2011 年 1 月正
式成立,注册资本 30.32 亿元,公司持股 34%,公司子公司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其余 60%股权分别由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成立以来,为新希望集团下属成员单位提供了高效、多样的金融服务。
公司与财务公司于 2020 年签订了有效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
目前协议即将到期。现双方根据业务发展的最新情况,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拟签订新一期《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维持 100 亿
元不变,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维持 100 亿元不变,协议有效期三年。
2、关联关系
本次的协议签订对象财务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在 4名关联董事刘畅、刘永好、王航、李建雄回避表决的情况下,4 名非关联董事,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了上述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4、该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借壳,也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俊峰
注册资本:303,200 万元
注册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新希望国际大厦 A 座 26 层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码:91510100567178379M
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新希望国际大厦 A 座 26 层
现营业执照所载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从事经营);从事同业拆借(凭金融许可证经营);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刘永好
现有股权结构见下表:
股东单位 股本结构
股份(万元) 占比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128,986 42.54%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103,088 34%
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27,288 9%
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25,646 8.46%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 18,192 6%
合计 303,200 100%
2、财务数据
截至 2022 年末,财务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1,653,352.38 万元,负
债总额 1,317,878.42 万元,净资产 335,473.96 万元,应收款项总额(含贷款)719,898.14 万元。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58,817.20 万元,当年对正常贷款计提拨备 901.32 万元,营业利润 22,710.32 万元,净利润 17,090.25 万元。
截至 2023 年 6 月末,财务公司未经审计总资产 1,373,693.93 万
元,负债总额 1,028,092.92 万元,净资产 345,601.01 万元,应收款项总额(含贷款)621,016.70 万元。2023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28,102.73 万元,营业利润 13,428.98 万元,净利润10,127.05 万元。
3、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第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包括存款业务、资金结算与收付业务、信贷业务、委托贷款业务、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债券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业务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按照协议约定,存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水平;结算与收付业务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服务收费标准;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类业务平均利率水平;票据业务利率和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类业务利率和费
率平均水平;非融资性保函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业务平均费率水平;委托贷款业务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类业务平均费率水平;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利率或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或费率水平;债券承销业务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费率水平;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费率水平;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业务利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类业务平均利率水平;其他业务利率或费率按市场化原则计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或费率水平。
综上,本协议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是公允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公司和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对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及费用事项约定如下):
1、存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业务服务,包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等。按照“用款自由”的原则,无条件满足公司的支付要求。其存款限额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对外披露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存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
利率水平。
2、资金结算与收付业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包括公司与新希望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公司与新希望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财务公司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与收付业务。
资金结算与收付业务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服务收费标准。
3、信贷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提供各类信贷业务服务,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 100亿元。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可以分割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
(1)贷款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服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等。财务公司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
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类业务平均利率水平。
(2)票据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申请,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各类票据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综合管理等业务服务。
利率和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类业
务利率和费率平均水平。
(3)非融资性保函: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申请,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服务。
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业务平均费率水平。
4、委托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申请,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业务服务。
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类业务平均费率水平。
5、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申请,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利率或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或费率水平。
6、债券承销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申请,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成员单位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服务。
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费率水平。
7、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申请,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提供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服务。
费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费率水平。
8、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推荐,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下游采购方提供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业务服务。
利率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类业务平均利率水平。
9、其他业务:
财务公司同意按照公司申请,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经营资质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业务服务。
业务利率或费率按市场化原则计价,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或费率水平。
10、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