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2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166 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202 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原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84,089,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23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763,12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8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584,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8%;反对 2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417%;反对 26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5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584,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8%;反对 2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417%;反对 26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5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关于选举汤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556,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0%;反对 29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726%;反对 2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82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1-2项议案经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3项议案经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8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白帆律师、王璐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