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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1-10-12

银星能源: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收购其持有的阿拉善左旗贺兰山 200MW 风电项目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审慎分析,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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