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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62 深市 银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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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关于与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签署2.5MW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9-17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0-03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
    签署2.5MW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的公告
    2010 年9 月14 日,公司与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就2.5MW 风力
    发电机组技术许可使用事项签订了《三菱风机MWT100/2.5MW 技术供
    给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将合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要
    2009年12月22日,公司与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签署了《2.4MW
    级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合作意向书》(该事项于2009年12月24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010年9月13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董
    事会同意引进技术建设300台/年MWT100/2.5MW风力发电机组制造项
    目(该事项于2010年9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
    披露);
    2010年9月14日,公司与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签署了《三菱风机
    MWT100/2.5MW技术供给合同》。
    二、合同双方情况介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技术许可方: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重工”或
    “甲方”)
    技术引进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乙方”)
    三菱重工是遵照日本的法律设立注册的股份公司,总部注册地
    址:日本国东京都港区港南2 丁目16 番5 号。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背景
    甲方长期以来从事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已在该
    产品的设计、生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甲乙双方于2007 年签署
    《三菱风机MWT-1000A(MWT-62)技术供给合同》后,在甲乙双方
    的共同努力下,乙方的风机生产开展顺利,业务迅速扩展。
    由于发展迅猛的中国风力发电市场要求进一步的技术革新和风
    机的大型化,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乙方希望获得甲方供给的设计
    及制造信息范围内的2500KW 风机产品的制造、销售权,并且在制造
    过程中接受甲方的技术援助。
    (二)技术许可计划
    技术许可通过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以及由甲方对乙方进
    行技术支援和技术指导来进行。
    (三)乙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许可费,按销售额的一定比
    例支付技术使用费。3
    (四)款项的支付:技术许可费的50%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收
    到甲方的付款请求书后30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电汇方式支付到甲方
    指定的银行帐户;剩余的50%金额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收到甲方的
    付款请求书后4 个月内乙方以电汇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
    户。
    (五)技术支援
    在乙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甲方将在能够协调处理的范围内,
    在甲方的办公室或者另行协商一致的场所,对乙方制作的图纸和计
    算书进行审核等技术支援。对于此项技术支援,如果由于乙方要求
    的支援内容难度高或者复杂,甲方对此研究后认为所需时间及费用
    较多时,甲方将与乙方就包括是否实施在内,对于范围、天数、人
    数、内容、期间和条件、金额等另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给予实施。
    (六)三菱的名称及商标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任何的商标授权和特权授予。若
    无甲方另行许可,乙方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MITSUBISHI】商标以
    及【三个菱形】的标识(文字及图画),此外乙方无权使用甲方所拥
    有、管理、使用的任何商标,或者类似的文字和图画。由于甲方对
    乙方信息通知不足的原因而使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的商标时,甲方
    将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停止该商标的使用。
    (七)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本合同
    必须获得中国政府批准方能生效时,本合同应从中国政府批准之日4
    起生效。此时,乙方应自担费用完成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所必须履
    行的所有手续。取得批准后乙方应立即通过传真或电话将获得批准
    的日期通知甲方,并且为了便于确认,应向甲方寄送许可证明文件。
    自本合同签字日起6 个月内仍未获得中国政府批准时,甲方可自行
    判断认为本合同并未成立。此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甲
    方负担的损失和开发2500KW 风机的费用由乙方补偿。
    (八)转让
    在未得到甲方事先的书面认可时,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
    一部分、任何权利、有利条件的全部或一部分向第三方进行转移、
    转让、出借、移管。根据法律、法规有必要进行转移、转让、借与、
    移管等或发生相应情况时,如未有甲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届时将
    自动解除。
    (九)仲裁
    在合理的期间内甲乙双方未能就争议的解决协商一致时,应根
    据国际商事仲裁协会(ICC)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
    裁裁定对双方而言均为终局裁判,双方均应遵从。仲裁地定为香港,
    仲裁语言为英语。
    四、该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该合同使公司300 台/年MWT100/2.5MW 风力发电机组制造项目
    有了技术支撑,有助于该项目的实施,从而增加公司年度销售收入,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支付三菱重工相关技术许可使用费将会对公司
    的现金流带来一定压力。该合同不涉及对固定资产的投资。5
    五、该事项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存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问题,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存在
    不确定性;
    (二)需要一定时间的市场开发,存在市场认可的风险;
    (三)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预计会给公司
    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 一O 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