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为完善股价稳定机制以应对市场风险,进行本次回购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