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9 证券简称:国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9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
施内容、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 25 日,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国风塑业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风新材”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的议案》,拟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计划募投项目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建设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调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1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6,526,541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7,499,965.32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2,236,722.51 元后,公司该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5,263,242.8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220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
13,880.00 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 截至 2021 年 已使用募
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承诺投资总额 12 月 31 日已 集资金比
投入募集资金 例
高性能微电子
1 级聚酰亚胺膜 90,220.78 55,646.32 0 0
材料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13,880.00 13,880.00 100%
合计 108,220.78 69,526.32 13,880.00 19.96%
根据公司未来聚酰亚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紧抓国内聚酰亚胺行业高速发展机遇窗口期,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变更“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下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及实施地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 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
材料项目
实施主体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
司 料科技有限公司
总投资 90,220.78 万元,其中使 总投资 87,034.53 万元,其中使用
实施内容 用募集资金 55,646.32 万元 募集资金 55,646.32 万元
建设 6 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 5 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产能
线,产能 790 吨 815 吨
实施地点 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 1000 号 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和颍州路
交口东北角
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肥先基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6 亿元。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出资 55,646.32 万元,其余使用自有资金出资。募集资金出资到位后,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合肥先基材料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合肥先基材料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募投项目全部建成后,公司共计拥有聚酰亚胺
薄膜生产线 9 条,其中高新区 4 条,新站区 5 条。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一)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建设,原募投项目计划实施主体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建设 6 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和购置设备等,预计达产后年产聚酰亚胺薄膜 790 吨。项目实施地点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铭传路
1000 号。项目实施周期 36 个月。项目总投资 90,220.78 万元,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额 55,646.32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 88,202.91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 2,017.87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募投项目已建成 4 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
线,生产线均已投产。建设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尚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建设,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均进行专户管理。
(二)变更原募投项目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聚酰亚胺材料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国内聚酰亚胺行业发展迅速,下游市场需求旺盛。为紧抓国内聚酰亚胺行业高速发展机遇窗口期,
扩大聚酰亚胺薄膜产能,提升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于 2021 年 2 月19 日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在合肥新站高新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电子级聚酰亚胺材料生产基地。根据公司战略性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聚酰亚胺产业发展,公司拟将原募投项目尚未建设部分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三、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一)新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1、项目名称: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项目建设地点: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和颍州路交口东北角
4、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5、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 5 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和购置设备等,建成达产后预计形成聚酰亚胺薄膜年生产能力约 815 吨。
6、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投资总额为 87,034.53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80,951.53 万元,流
动资金 6,083.00 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55,646.32 万元及利息,剩余资金将以自筹资金投入。预计项目建设周期 2.5 年。
7、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合肥先基材料公司已签订项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环评批复。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在电力电气和能源交通领域作为耐高温绝缘材料广泛应用于输配电设备、变频电机、高压变压器、风力发电设备、以及高速牵引电机的制造;在电子信息领域作为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芯片绝缘封装材料和柔性印刷线路板基材应用于包括计算机、显示器、手机和相机等所有移动终端电子设备的制造;在航空航天领域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在空天飞行器制造中作为飞行器热控材料、卫星太阳能电池基板、柔性加热器件、深空探测太阳帆等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其优异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以及下游市场需求的驱动,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的新应用领域不断涌现。
2、市场潜力巨大,产品需求量不断提升。
根据 IDC 分析,2020 年全球电子级 PI 膜市场规模达 18 亿美元,
需求量 22000 吨/年。2020 年中国电子级 PI 市场规模达 21.3 亿元人
民币,需求量 6000 吨/年。市场对聚酰亚胺产品需求不断提高,随着折叠屏、5G、智能手机、高铁、风电、航空航天需求稳步提升,预计 2021-2025
年全球 PI 市场需求量年平均增速高于 10%,2025 年市场规模将超 200 亿
元。
3、公司已掌握聚酰亚胺膜生产工艺并顺利量产
公司依托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组建了聚酰亚胺薄膜实验室,专职从事聚酰亚胺薄膜研发工作,先后攻克了配方及生产工艺等多项关键技术。已建成的四条生产线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稳定,产品厚薄均匀性、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等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同行先进水平,产品种类持续丰富。
(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建成后,预计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2.72%(税后),投资回收期(不含建设期)5.5 年。
四、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新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加快战略转型升级速度,做大做强聚酰亚胺材料产业,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和实施地点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与会监事审议,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及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和实施地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