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22-003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第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琼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 人,代表
股份 292,039,7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59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61,004,6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13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31,035,0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
代表股份 31,035,0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31,035,0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3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议案 1.00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039,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5,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2.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039,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5,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3.00《关于增补国风塑业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039,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5,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述投票结果,张家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张家安先生当选公司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梁天
3.结论意见:国风塑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风塑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律意[2022]第 00032 号《关于安
徽国风塑业股份有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