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更为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和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毕功兵 朱 丹 汪 峰 李鹏峰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