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资委对央企授信担保业务规定,为便于下属企业顺利开展业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担保业务条款进行修订,并增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另外,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注册资本增加,对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7,604,997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元。 币 941,003,689.00 元。
2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7,604,997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全部股份均为普通 941,003,689 股,公司的股本结
股。 构为: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按第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章的规定审议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
章及上市地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发展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
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业 下设发展战略、提名、审计、
委员会就专门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 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
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审计委员会负责 业委员会就专门性事项进行研
推进和指导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各专 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
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提 会决策参考。发展战略委员会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负责公司发展战略方向研究,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和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把关,审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计委员会负责推进和指导公司
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法治建设、合规管理,薪酬与
董事会选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时,应 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董
听取党委的意见。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
4 核事项。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按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细则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会选聘专门委员会组
成人选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
下规定: 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5 (一)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为
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也不得为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控股 供担保。
子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 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母公司净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资产的 40%。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控
(五)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超过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五)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规 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规则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事项。
见。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
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规规
则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提供担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 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公司单项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经审计净资产总值 10%(按合并会计报表计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算)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计净资产总值 10%(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
的对外担保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作出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意对外担保或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担保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同意。 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 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6 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 10%;
分分析,并在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
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