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3
债券代码:112324 债券简称:16高鸿债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第七届第七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9月1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98万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简述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1、激励方式: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激励。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激励对象1898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3210.5028万股的3%。
4、激励对象: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高管;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等,共256人。
5、授予价格:4.63元/股
6、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整个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自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7、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本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2020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6年业绩为基数,2018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3%;
(3)销售净利润率不低于1.8%;
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1)以2016年业绩为基数,2019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5%;
(3)销售净利润率不低于1.9%;
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1)以2016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6%;
(3)销售净利润率不低于2%;
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9、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 较差(D)、很差(E)五个档次。其中A/B/C为考核合格档,D/E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较差(D) 很差(E)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14日,高鸿股份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其中,关联董事付景林先生、曹秉蛟先生、翁冠男先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高鸿股份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高鸿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7年7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批复公司控
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考分 [2017]543号)。
3、2017年8月8日,高鸿股份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其中,关联董事景林先生、曹秉蛟先生、翁冠男先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高鸿股份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高鸿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2017年8月24日,高鸿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大
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9月1日,高鸿股份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付景林先生、曹秉蛟先生、翁冠男先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高鸿股份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高鸿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公司利润总额年平均增长不低于12%;
(2)2016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9%;
(3)2016年公司销售净利润率不低于1.35%。
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初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2),销售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1,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2,公司业绩考核已达标,董事会认为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存在差异的说明
不存在其他差异情况以及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 2017年9月1日
2、授予价格:4.63元/股
3、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授予股票数量及授予对象分配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授予股票数量:根据激励计划,本次实际授予1898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3210.5028万股的3%。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 256
名激励对象共计1898万股股份,实际获授情况具体如下:
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人数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 本的比例
(万股) 比例
付景林 董事长兼总经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