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22-062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为满足公司当前经营需求及未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饮料(蛋白饮料类)的开发、生产;马口铁包装罐生产与销售。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坚果种植;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料(蛋白饮料类)的开发、生产与销售;马口 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用
铁包装罐的生产和销售。 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金属包装
容器及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坚果种植;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公司拟投资或处置项目(包括收购、出售、 准。
资产抵押及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对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下(不含 30%),须经董 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事会批准;公司拟投资或处置项目(包括收购、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出售、资产抵押及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 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含 30%)的, 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股东大会批准。 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
公司拟对外担保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净资产 50%以下(不含 50%)或总资产 30%以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不含 30%),须经董事会批准(本章程第 认定的其他交易,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情形除外),且必须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权原则,授予董事会以下审批权限:
并做出决议。 1、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及相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规
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0.5%至 5%(不含 5%)之间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除了应当及时披露外,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者为准;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交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或审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对前项规定作出修改时,从其规定。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2、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免于按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董事 会审议程序: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本条第(一) 项第 2 点第(4)、(6)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3、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本项规定。
(二)对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前款所述 的的重大交易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 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等,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 权原则,授予董事会以下审批权限:
1、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十万元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