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1-7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发
布了《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1-5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21 年 8 月 17 日以来新增诉讼、仲裁情况进
行了统计,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以来累计发生诉讼、仲裁合计金额为
66,518.3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1.33%,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票据纠纷案
1. 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河”)认为:公司未按期向其兑付公司开具的三张共计 8,415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 8,415 万元及利息,并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截至目前,
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 原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维”)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广视”)曾向其背书转让一张公司开具的 6,579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未按期向其兑付。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 6,579 万元及利息,判令国安广视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公司和国安广视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截至目
前,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由于公司在 2009 年-2015 年期间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公司部分投资者向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承担案件
全部诉讼费用。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前次累计诉讼事项公告日)至今,累计诉
讼金额为 9,828.36 万元,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股权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黑龙江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尚投资”)认为:公司在2009 年-2015 年期间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且公司属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导致国安集团 2012 年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是虚假的,影响鼎尚投资在入股国安集团时的投资判断,造成其投资损失。鼎尚投资在诉国安集团等被告股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基础上,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判令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14,859,069.94 元,并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截至目
前,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案件
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前次累计诉讼事项公告日)至今,其他小额涉诉案件
金额累计为 210.04 万元,主要为子公司员工劳动纠纷案件。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