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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5

秦川机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5

  第一节  定期报告 ......5

  第二节  临时报告 ......6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12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16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档案管理 ......18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20
第八章 附则......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的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
报告。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关联交易”是
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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