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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5

秦川机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4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5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6
第五章 罚 则......8
第六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
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十
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
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接受资助对象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足够担保措施。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
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财务资助管理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

  (一)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以及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
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亦同。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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