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837 深市 秦川机床


首页 公告 秦川机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秦川机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5

秦川机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4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5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12
第六章 信息披露 ......14
第七章 附 则......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在募投项目启动前应由具体使用部门制定项目预算及具体资金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募投项目由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单笔 300 万元(含)以上的募集资金支付,由具体使用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填写申请单,项目直接负责人签署、实施公司财务总监审核、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签批后支付。

  单笔 300 万元以下的募集资金支付由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
自行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简称“超募资金”,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  归还银行贷款;

  (四)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进行现金管理;

  (六)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