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830 深市 鲁西化工


首页 公告 鲁西化工:关于拟与关联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鲁西化工:关于拟与关联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鲁西化工:关于拟与关联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4-035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关联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融
资风险,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鲁西化工”)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 2020 年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 2021 年续签了该协议,并于 2023 年签署了补充协议。

  2、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关联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力刚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本议案。鉴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身需求,拟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将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其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成员单位标准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借款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综合金融业务服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营业终了存款余额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贷款本金余额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6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其他综合金融业务余额(不包括存款、贷款、结算和结售汇业务)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向财务公司每年支付的金融服务费用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300 万元(不含贷款和票据贴现利息)。

  3、财务公司是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中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468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F3 层

  法定代表人:夏宇

  注册资本:6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8 年 6 月 4 日

  经营范围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业务范围:(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办理成员单位
产品买方信贷;(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十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二)开办普通类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由客户发起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的代客交易和为对冲前述交易风险而进行的交易。
  2、关联方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是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本公司是同一实际控制人。

  3、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化财务公司单体财务报表列报的资产
总额为 652.79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107.56 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为 541.01 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 405.27 亿元。2023 年度实现利息收
入 14.00 亿元,手续费收入 0.06 亿元,利润总额 7.08 亿元,净利润
6.00 亿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财务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分析,预计其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4、财务公司发展简况

  财务公司是由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10 亿元。2009 年 7 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中化财务公司股东变更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12 月,根据财务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注册资本金增加至人民币 30 亿元。2019 年 8 月,经北京银保
监局批准,股东结构变更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人民币 21.6 亿元,出资比例为 72%;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人民币

8.4 亿元,出资比例 28%。2020 年 11 月,根据财务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经北京银保监局批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至人民币 60 亿元,股东出资额及比例变更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人民币 43.2 亿元,出资比例 72%;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人民币 16.8 亿元,出资比例 28%。2022 年 1 月,根据两化财务公司整合总体方案,经北京银保监局批复,中化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变更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后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变更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金额 22.2 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37%;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21 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35%;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16.8 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28%。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的金融政策,具体以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为准。

    四、《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将协助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制定有利的存款组合,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2、贷款服务(不含下述委托贷款服务和买方信贷服务):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

  3、委托贷款服务:财务公司作为财务代理可以为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鲁西化工以财务公司作为财务代理可以向
控股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鲁西化工以发放委托贷款为目的存入的资金仅可用作向指定的控股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而不能作其他用途。
  4、结算服务:范围包括鲁西化工及其分子公司之间,以及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5、商业汇票服务: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开立、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服务。

  6、担保服务:财务公司应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向母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主体,以下统称“母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开立的用于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非融资性保函。

  7、结售汇服务: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即期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普通类衍生品等业务。

  8、网上银行服务。

  9、买方信贷服务:在金融监管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财务公司按照相关授信管理的规定及一般商务条款向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的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等融资服务,用途限于向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

  10、财务顾问服务:在监管机构批准的营业范围内,财务公司接受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利用自身优势对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的现金及其他金融类资产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11、财务公司提供的经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服务、委托投资、财务顾问等其他服务。


  1、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将资金存入其于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财务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按不低于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所提供的存款利率向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支付存款利息。

  2、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财务公司收取贷款利息利率水平应不高于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所提供的贷款利率。

  3、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获得委托贷款安排,其应付的服务费金额不应超过按相同条款向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以同样年期取得的委托贷款应付的服务费金额。
  4、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从财务公司取得结算服务应支付的费用不应超过向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以同等条件取得的服务应付的服务费金额。

  5、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财务公司商业汇票服务安排,其应付的服务费连同贴现利息金额不应超过按相同条款向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以同等条件取得的服务应付的服务费及利息金额。

  6、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其他金融监管局批准的金融服务时,财务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费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其他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除外)中资商业银行收取的服务费用。

  (三)上限金额

数上限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含商业汇票服务 ,不含委托贷款)本金余额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6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其他综合金融业务余额
(不包括存款、贷款、结算和结售汇业务)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向财务公司每年支付的金融服务费用合计数上限不超过 300 万元(不含贷款和票据贴现利息)。
  (四)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鲁西化工认为必要时,财务公司应于当月向鲁西化工提供载有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上一个月存款状况的月度报告。

  2、鲁西化工认为必要时,财务公司应于当月向鲁西化工提供其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3、鲁西化工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公司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鲁西化工,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4)财务公司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6 个月以上未偿还。


  (5)财务公司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6)财务公司出现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7)其他可能对鲁西化工及成员企业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5、当财务公司出现上述第 4 条所列情形之一时,鲁西化工有权根据上市公司风险处置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2)对财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4)中止或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6、财务公司通过履行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开展授信审查等方式进行对鲁西化工及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协议终止日期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