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云 江涛 刘广明 张辉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