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1-048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鉴于大华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服务中,表现出良
好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 55 万元人民币(包括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审计业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事务所合伙人数量
为 23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67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821 人;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225,357.8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09,535.19 万元,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收费总额 41,725.72 万元;2020 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客户 376 家,审计的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0 年末,大华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为 405.91 万元,职业责
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7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未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2 次;
4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
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轩菲,2007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8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
执业,2019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香婷,2017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8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
所执业,2019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1997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事
务所执业,2013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公司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55 万元,包括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保持一致。
审计费用是按照大华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
水平等分别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事务所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业胜任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同意的事
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事务所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在 2020 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大华事务所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