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828 深市 东莞控股


首页 公告 东莞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东莞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7-15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0-026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东莞控股”)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 年7 月9 日在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
    道55 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7 名,实际到会董事7 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议合法有效。
    一、以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
    收购莞深高速管理中心的议案》
    1、同意公司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119 号)为依据,以评估值15718.26
    万元人民币收购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属下的莞深高速
    公路管理中心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等资
    产)。
    2、同意公司与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莞深
    高速管理中心资产收购协议》。
    3、公司董事长尹锦容、副董事长王启波先生同时也分别是东莞
    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因此尹锦容、王
    启波先生构成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4、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5%,达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上述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发布。
    5、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请见本公司
    同日发布的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0-028)
    二、以同意票7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参与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共
    同筹建东莞市松山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管理部
    门最后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下简称“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
    2、同意公司出资4000 万元人民币,持有松山湖小额贷款公司
    20%的股权。
    3、同意公司与其他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关于筹建松山湖小额贷款
    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层人
    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1、同意将《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层人员所持股份变动
    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修改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3
    2、同意将《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层人员所持股份变动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修改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4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
    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7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