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出售间接全资子公司河北雄安启迪零碳科技有限
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出售间接全资子公司河北雄安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拟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河北雄安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安零碳”)100%股权转让给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系为确保公司项目平稳建设运营,增加公司流动性。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定价依据为雄安零碳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评估值,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特出具以上事前认可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剑刚 陈 峥 田梦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