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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启迪环境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7

启迪环境:启迪环境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2 日,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2.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明公司将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一)15:00 在北京市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 15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5 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书贵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137,5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689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7,016,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849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79,03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21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7,154,1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538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出售间接全资子公司河北雄安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630,502,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61%;反对
6,57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16%;弃权 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7,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5315%;反对 6,572,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729%;弃权 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5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签章)              负 责 人:

                                                          马书龙

                                          经办律师:

                                                          马良

                                          经办律师:

                                                          陈豪鑫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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